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系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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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系學會
組織圖
102
年
4
月
1
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綱 102年4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條:本會名稱原為「國立高雄工商專校化學工程系學會」,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為「國立高雄科學技術學院化學工程系學會」,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改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學會」,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改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章程係以「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訂定「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細則」訂定之。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在團結本系學生盛情,砥礪團隊精神,發揚團隊精神。
第四條:本會之一切活動、設施必須尊重學生會及系行政體系密切配合,以達教育之效果。
第五條:本會會址位於活動中心六樓。(原本會會址位於活動中心六樓)。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凡是具有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在學學籍之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系學生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罷免本會會長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被選舉為本會會長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被遴選為本會幹部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會議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了解本會組織之運作,活動設計及財務收支狀況之權利,並得適時在會員大會向本會提出質疑與糾正。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按時繳納系會費( 於新生註冊時收齊四技四年會費、二技二年會費 )。
(三)、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規定及協助本會運作之義務。
(四)、本會會員不得無故,亦不得毀謗本會。
(五)、凡本系同學畢業、休學或退學後即失去會員資格,但本會得聘任優秀校友為榮譽顧問。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本學會之會議分為:會員大會(週會)、會員代表大會等。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並由全體會員出席參加。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學期開始後及學期終了前,各召開一次,並由會長主持。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員之職權如下列之:
(一)、選舉本會會長。
(二)、罷免本會會長。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於退出學會:
(一)、消失本校學籍者。
(二)、休學、退學或定期停學者及因前項條例而退出系學會之會員,即應
繳還一切公物,退出系學會原因消滅後,仍照章程入會(退費參照本會章程第六章)。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一)、依本章程第三十條之規定應補選本會會長。
(二)、會長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申請。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班長、副班長)組成,其職權為:
(一)、修改章程。
(二)、參與有關學會事務之審議。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之。定期
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臨時會議於學會會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之連署時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若會長不能行使職權則由行政副會代表之。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不足法定人數時,應宣佈流會或改開座談會,決定下次會議時間,並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如連續流會二次,於第三次開會時以實到人數為法定出席人數。
第二十三條:本學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享受之權利。
(一)、不遵守本學會章程會議決議或不遵守會議決議之履行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學會名譽、信用,或活動行為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系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本系學會由校長聘請化材系系主任為指導老師。
第二十六條:本系學會設會長一人,經選舉產生之,各組組員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會長職責如下
(一)、召開並主持系學會之各種會議。
(二)、代表本系與校務會議與系委員會會議。
(三)、代表本系參與十八系重要決議事項。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學會,對內領導本學會、綜理業務,並得代表本系參加系務 重大會議。
(五)、學會活動計劃與經費預算之編制。
(六)、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反映意見。
(七)、倡導化材系之知名度讓化材系聲名遠播。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任期自每年十二月中旬至次年十二月中旬,登記資格為:
(一)、擔任班級幹部或學會幹部(必須有證明)半年以上者,且在當選後不得擔任其他社團幹部者
(二)、學期操行80分以上,並無任何記過之處份者。
(三)、需有本系師生50人以上連署者(不得同時連署多組候選人),並需附上至少一位師長推薦信。
(四)、四技二以上學籍可競選會長,應屆畢業生無法參選。(此條92年會長改選改為四技二以上學籍可競選)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會長由全體會員投票選之,選舉辦法另訂之,其選舉流程與時間於每年十一月中公告。
第 三十 條:本會會長罷免與停職程序如下:
(一)、本學會會長遭違犯校規經記過以上處分確定或任期達一學期後,可以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一連署,向系學會提出罷免案,並由系學會公告之,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則由課外指導組公告其停職。
(二)、會長經辭職、停職、罷免公告生效後,由副會長事後互推一人,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以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各級幹部得視其服務情況,依學生獎懲辦法獎懲之。
第五章
本會組織
第三十二條:本會底下設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秘書,總務,出納,器材,活動,資訊,美宣,體委,公關、共兩長九部
第三十三條:各組工作執掌如下:
(一)、行政副會長:
1.協助會長之執掌推動。
2.若會長無法開會,尤其代理開會。
3.規劃、執行會長所須知資料及檔案之製作及建檔。
4.分配系學會文書資料處理相關事務。
5.督導秘書部、總務部、出納部相關事務之運作。
6.協助系學會活動執行及系學會幹部向心力凝聚。
7.協助學會月會召開之聯絡及簽到。
(二)、活動副會長:
1.協助會長之執掌推動。
2.若會長、行政副會長無法開會,尤其代理開會。
3.督導活動部、器材部、資訊部、美宣部、公關部、體委部相關事務之運作。4.協助策劃及設計系會活動中之活動內容及相關流程。
5.帶動系學會幹部之向心力、活動感、榮譽心。
(三)、秘書部長:
1.開會會議資料、行政資料、活動資料之文書排版。
2.開會會議資料、行政資料、活動資料之文書校稿與存檔。
3.保存所有開會會議資料、行政資料、活動資料。
4.掌握學會伙伴之動向,並隨時向會長報告。
(四)、總務部長
1.負責帳簿的管理
2.每月做一次月報表,各活動之收入與支出均需有收據作為證明,公佈時須
由主任、會長、副會長、總務部長之簽章,較具公信力。
3.負責管理本會資產
(五)、出納部長:
1.管理本會資產。
2.協助總務部。
3.核銷學生會經費與學校經費。
4.處理班級補助與系隊補助申請。
5.保管本會印鑑與存摺。
(六)、活動部:
1.帶動系學會內部積極活潑之氣息。
2.各活動交誼與育樂之聯繫者。
3.協助各部工作進行及帶領活動氣氛。
4.活動之內容設計、執行、宣傳。
5.負責關於活動宣傳方式之策劃及執行。
(七)、器材部:
1.租借、歸還活動所需器材與場地。
2.登記、管理本會物品,如需外借需經其登記外借手冊方得借出本會。
(八)、公關部:
1.系會活動之宣傳。
2.聯繫對外活動之相關單位
3.推展化材系之精神標誌及本會主旨。
4.做好與各系系學會及活動相關團體之親善關係。
5.找尋協辦廠商助本會活動。
6.活動進行中之有關招待。
7.邀請卡、感謝卡之發放。
8.與系內教師及學會學長姐保持良好聯繫。
9.系上服務活動之製作如通訊錄、單位換算表。
(九)、美宣部:
1.宣傳海報之設計、晚會布幕、活動場地之設計及學會辦公室之佈置協助。
2.平常節目、慶典、祝賀之海報製繪教學。
3.美宣書籍、用品的管理。
4.邀請卡感謝卡之設計製作。
(十)、資訊部:
1.學會資料予以電腦化及電腦軟硬體管理與應用。
2.所有電腦化資料之編打與存檔。
3.負責本會網頁管理、協助系友會網頁管理,並將各網頁定期更新與及時公告新訊息。
4.協助活動執秘製做宣傳影片、回憶錄。
5.製作活動電子宣傳海報。
(十一)、體委部:
1.管理系隊,包含系籃、系排、系壘,系桌。
2.協助系隊處理相關運動性質活動,如需出外參與比賽,隨隊處理相關事宜,並為領隊。
3.舉辦化材盃,系隊人員為當然協助辦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顧問若干,由會長任命之。
第三十五條:顧問之職責:
(一)、出席本會會議並給予指導。
(二)、提供會務上之諮詢。
(三)、制定章程草案。
(四)、提供章程議案或修正案。
第三十六條:凡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會長可考慮聘為顧問
(一)、曾任本會會長或副會長、總務部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二)、曾任本會組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三)、會長認為足以擔任本會顧問者。
第三十七條:本會幹部每月舉行部長月會乙次、全體幹部月會乙次,討論各項活動之推展及做協調,必要時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會長視工作之需要,得進行特別任務臨時編組。
第六章 經費及設備使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之會費(會員會費於新生註冊時收齊,四技四年會費共二千元整;二技兩年會費共一千元整。)
(二)、學校補助費。
(三)、特別捐款。
(四)、廣告贊助費。
(五)、前屆移交之款項。
第 四十 條:本學會之經費之分配:
(一)、本會之經費分配為,行政支出:25%,活動支出:65%,預備金:10%。
(二)、行政支出:包含會議資料,社團評鑑製作。
(三)、活動支出百分之七十五為活動費用:辦理各項活動、活動競賽獎金等費用。
(四)、活動支出百分之十為系隊補助費:用於系上代表隊比賽報名費、練習支出等費用。
(五)、活動支出百分之十為系上班遊補助:補助各班遊活動支出費用。
(六)、活動支出百分之五為器材更新費用:用於學會設備之購置、維修之支出。
(七)、器材更新費乃為了學會更加進步,故其用途會員不能公器私用。
(八)、預備金:當本會無法繼續運作時, 需以預備金退還社員。
(九)、以上各項經費使用情況可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調整之。
第四十一條:若本會需向全體會員加收會費時,需經會長於會員大會時向全體說明報告後,依本章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通過後得以徵收。
第四十二條:各班級每學期可向系學會申請班級活動經費補助一千五百元整,畢業班級之畢業活動可向系學會申請經費三千元整,但每學期限一次。
第四十三條 :經費之補助以公文為申請依據,附收據及活動照片,實報實銷,並應於活動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
第四十四條:班級活動經費的申請以全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參與為補助對象,參人數未達標準者,不予補助。
第四十五條:系外聯誼性活動則不予補助。
第四十六條:本會於每月中旬前會將上個月份收支明細表向各班公佈之。
第七章
系學會資產使用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系會系資產,非本系會會員不得使用。
第四十八條:本系會之收音機、列表機列為重要資產,如為會員所借用,僅得於在校園內使用。
第四十九條:以上系資產之借用須填寫「化材系學會資產外借手冊」,並須由一、二級幹部簽名後方得使用。
第 五十 條:系資產若為系學會活動使用,期限不限,若為會員個人借用,重要資產須當日歸還,其他資產得最遲於隔日歸還,外界需抵押個人證件。
第五十一條:損壞系資產者,按系資產之帳面價值全數賠償。系資產損害程度須視其受損情況由本系會一級幹部開會決議裁定。
第五十二條:保管系資產而遭非人為因素遺失者,須部分賠償該系資產之帳面價值。
第八章 本章程之修改施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之修訂須經會員五十名提出之、並依據本章程第三章十九條修改之。
第五十四條:命令各組施行細則與本章程牴觸處者無效。